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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创原70条政策实施细则汇总发布

[ 作者:钛业资讯 | 发布时间:2021-07-26 | 浏览:8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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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 专解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建设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引导各类创新创业要素向总窗口聚集,培育新技术、发展新经济、激发新动能,实现以科技创新带动陕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省委、省政府指导下,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领导小组出台了《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政策包(总窗口)》(秦创原〔2021〕1号)。7月2日、7月4日、7月9日,我们分三批发布了共70条政策的实施细则与申报流程。为进一步加强对政策包的理解与把握,便于政策申报兑现工作的实施,现将70条政策内容、实施细则及申报材料汇总发布。

【申报原则】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秦创原总窗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及科研机构,服务科技产业的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以及符合条件的个人。本政策适用于2021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企业和机构(政策细则中特别说明的除外),时间周期从2021年1月1日起计算。

【申报各条政策均须提供】

①《资金申请表》;

②《诚实信用承诺书》;

③申报材料涉及增值税发票的,专票提供抵扣联,普票提供发票联。通过纸质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电子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或银行签章。

一、加快科技人才聚集

(一)加强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奖补

1、建立人才分类标准和认定程序,给予相应的奖励补贴和生活保障待遇。对创办企业或开展成果产业化活动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配套奖补。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经省、市、新区认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以及由省外已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参照西安人才认定标准执行补贴政策);

(2)上述人才须在秦创原总窗口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以技术成果参股创办企业;

(3)按照企业注册实缴资本的30%分别给予项目配套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4)以上奖补资金发放至企业账户,用于资助开展项目。

【申报材料】

(1)人才认定证明材料;

(2)企业近半年财务报表;

(3)公司章程。

2、对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个人或团队,给予1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个人或团队,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部级一等奖的个人或团队,给予20万元奖励。

【实施细则】

以上奖励可叠加享受,自个人或团队获奖当年发放奖励补贴。

【申报材料】

获奖证书或文件。

3、对实现重大科研突破、重要科技成果转化、重点产业发展培育、社会事业领域贡献突出的各类人才,给予30-50万元奖励。对获特别贡献奖的个人,给予150万元的奖励。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在秦创原总窗口以创办企业、开展成果产业化、提供中介服务等方式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

(2)本政策由秦创原创新促进中心每年组织一次评定,按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30万元标准的奖励;

(3)每年评选时间另行通知。

【申报材料】

组织评定时通知具体要求的材料。

4、实施人才培养三大计划、实施“百名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经营管理、金融服务等领域,遴选培养中青年骨干人才,给予每人30万元的项目资助。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60岁以下优秀中青年骨干人才,在秦创原总窗口创办企业或参股设立企业:

①在世界500强、行业20强企业中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高级技术人才;在中国100强、行业10强企业中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高级技术人才;

②在创新联合体、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中从事科技研发创新工作的带头人、从事科技工作的“科学家+工程师”队伍骨干人员;

③获得省级、地市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工匠大师称号,具有高级职称、高级技师等相应职级的人员。

(2)对符合以上条件的,经综合评定给予该人才所在项目一次性30万元奖励,或同等价值的人才培训及其他形式资助等。

【申报材料】

(1)提供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相关职务、业绩证明材料;

(2)作为科技研发创新工作带头人的项目介绍及个人履历证明材料;

(3)在平台上的“科学家+工程师”队伍骨干,科学家提供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工程师提供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明材料。

5、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智项目”,支持科技企业引进外籍专家和海归人才,攻关解决重点产业发展中“卡脖子”关键技术,入选者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的外籍专家、海归人才特指:

①外籍专家:来秦创原总窗口工作的经认定的外籍专家和紧缺人才,包括:知名奖项获得者或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知名专家、学者、杰出人才、专业人才;企业杰出人才、专业人才;

②海归人才:在国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研修人员;或者在国外知名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

(2)在战略新兴产业领域,通过引进外籍专家(包括引进境外技术、管理人才、国外高端人才和创新团队),围绕重大科技攻关、成果转化与产业升级,开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按照项目投资的30%给予该项目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资助;

(3)对于海归人才项目,申报人在申报项目所属企业持股比例不低于30%,按照项目投资的30%给予该项目一次性最高50万元资助;

(4)各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留学海归人员创新创业基地,经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基地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贴。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外籍专家、海归人才的人才证明文件、学位证书复印件,工作履历相关证明材料;

(3)公司章程;

(4)项目单位与外籍专家、海归人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落实科技人才税收、住房、子女教育、医疗等政策

6、加大高层次人才个税奖励力度。对年收入超过30 万元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和地方级领军人才,按照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留成市、区部分的相应额度,经审核后予以全额奖励。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在秦创原总窗口从事科技产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

(2)参照其个人所得税缴纳的金额地方留成部分(新区、新城两级),按照100%的比例给予奖励;

(3)以上奖励期限3年。

【申报材料】

(1)人才认定证明材料;

(2)人才年收入证明材料。

7、住房补贴分为租赁补贴、购房补贴及公寓配租三类:

人才安居租赁补贴标准为:国内外顶尖人才6500元/月(财政承担5200元/月,用人单位承担1300元/月),最高补贴5年;国家级领军人才5000元/月(财政承担4000元/月,用人单位承担1000元/月),最高补贴5年;地方级领军人才3500元/月(财政承担2800元/月,用人单位承担700元/月),最高补贴5年。

人才安居购房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的50%。其中,国内外顶尖人才最高补贴100万元(财政最高承担5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最高补贴70万元(财政最高承担35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最高补贴40万元(财政最高承担20万元)。给予重点龙头企业高管一次性住房补贴,用于鼓励企业总部高层管理人员购买自用住房(限首套),每名高管补贴10万元,补贴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政府人才公寓配租标准为:国内外顶尖人才公寓建筑面积180平方米左右,5年内免收租金,工作5年并取得户籍的产权可赠与个人;国家级领军人才公寓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左右,5年内免收租金;地方级领军人才公寓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左右,5年内免收租金。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经省、市、新区认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以及由省外已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参照西安人才认定标准执行补贴政策),且在秦创原总窗口创办企业或参股创办企业以及担任龙头企业高管;

(2)本政策所述重点龙头企业为先进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内在其所属行业综合排名居全国前20名、各省前10名或各副省级市前5名的企业;

(3)符合以上条件的个人,可申报住房奖补,其中夫妻双方仅可一方申报。

【申报材料】

(1)人才认定证明材料;

(2)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提供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

8、子女教育保障。高层次人才适龄子女入园,坚持方便就近原则,可在居住地选择辖区普惠性幼儿园就读。

高层次人才适龄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其中国内外顶尖人才子女入学,可一次性选择任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领军人才子女入学,可选择在其父母房产所在地、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学区学校就读。

9、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支持研发基地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经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享受相应安居、医疗、子女就学等政策支持。

【实施细则】

(1)引进人才的子女可选择区内公办学校,或选择国际学校就读,由工作所在地或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协调优先办理入、转学手续;优先按照个人意愿就近选择区内公办学校和普惠性幼儿园就读;

(2)由秦创原总窗口发放“绿色一卡通”,新区卫生部门在区内三级甲等医院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就诊、住院;

(3)对持有一卡通人员,可由用人单位每年安排一次免费体检,因身体需要可在陕西范围内由用人单位安排一次免费疗养。

【申报材料】

人才认定证明材料。

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三)推进高校院所转化成果

10、建立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定价机制。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可由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的项目完成人自主决定转让、许可、作价投资。自主决定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由研发团队主持公开询价,谈判确定成交价格,无须经过单位审批,但应在本单位公示。

11、进一步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授权高校院所的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转让、无偿划转或对外投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等事项,不需要再报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

12、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职务发明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将不低于转化净收益的8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不低于转化净收益的10%奖励给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职务技术成果2年内未转化的,省级主管部门组织采取挂牌、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将不低于转化净收益的75%奖励给成果完成人、不低于转化净收益的5%奖励给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3年内仍未转化的,经省技术审查机构评估后,定期对外发布,依法实施强制许可,向省内企业转移转让,专利维持费用不再给予补贴。

13、对参与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试点单位,牵头承担国家资金支持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和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配套支持。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牵头承担国家资金支持的国家级创新平台和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且在秦创原总窗口开展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试点单位;

(2)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子课题(任务)不纳入补助和奖励支持范围;

(3)项目获得国家立项批复后,按每年国拨经费到账且由牵头承担单位实际使用的10%予以配套,每个项目奖励期限内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

(4)国拨经费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完毕,已退回国库的项目资金额的配套需退回;

(5)以上奖励期限3年。

【申报材料】

(1)国家级创新平台批复文件或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立项等其他证明材料;

(2)《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任务合同书》或《重大科技计划专项项目任务合同书》;

(3)财政拨款文件或国拨经费入账凭证。

14、鼓励高等院校、研发机构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可按其现金出资额度的20%申请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股权退出时,按照原值加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利息优先回购给创业团队。对就地成功实施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实施双向补助,根据产业化规模和纳税总额,给予成果供给方和吸纳方总额合计3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后补助或贷款贴息。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成果完成人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以技术成果参股创办企业;

(2)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需满足下述条件:符合新区产业发展重点领域,项目处于中试熟化、试生产或产业化初始阶段的高新技术成果,其转化及产业化后能迅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产品具有附加值高、产业带动性强等特点。项目总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

(3)在3年内,引导基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收取股息。3年后创业团队可选择原值回购或者转为普通股,同股同权;

(4)成功实施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根据企业纳税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后补助或贷款贴息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申报材料】

(1)企业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2)实缴注册资本证明;

(3)重大科技成果获奖证书,能反映技术创新水平、知识产权权益等的相关证明材料;

(4)技术合作协议及资金到账证明。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15、以委托开发、技术转让、独占许可、技术入股等方式转化本地高校院所专利技术成果的企业,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0%或技术入股金额的10%给予奖励。对当年新增技术合同交易金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技术交易额新增部分的3%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转化本地高校院所专利技术成果的企业,转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开发、技术转让、独占许可、技术入股等;

(2)按照当年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0%或按技术入股占比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本年度比上年度新增技术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按技术交易额新增部分的3%给予奖励支持,每家企业和机构资助金额最高为50万元。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①新增技术交易额1000万元以内,按3%奖励;

②新增技术交易额1000—5000万元,奖励35万元;

③新增技术交易额5000万—1亿元,奖励40万元;

④新增技术交易额1亿元以上,奖励45万元;

⑤新增技术交易额10亿元以上,奖励50万元。

(4)年度技术交易额基数的核定,以认定日期在当年的所有技术合同为准(包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四类),年度技术交易额基数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认定的所有技术合同为准。

【申报材料】

(1)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合同信息表及技术性收入核定证明单;

(2)与项目相关的成果权属证明;

(3)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相关材料;

(4)技术交易付款发票、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16、加大科技成果股权和分红激励。探索建立适应无形资产特点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机制,赋予国有科研事业单位对科技成果的自主定价权与分配权。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允许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包括职务发明成果)转化、转让收益归属研发团队所得比例不低于80%,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部分可直接发放给个人,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

17、对校企、院企合作科技成果就地转化产业化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实施细则】

(1)支持对象为企业与高校院所围绕科技成果转化成立的科技型企业;

(2)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额(仪器设备、办公家具)给予一次性奖励;

(3)以上奖励期限为企业注册后一年内。

【申报材料】

(1)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协议;

(2)仪器设备、办公家具清单及购置发票;

(3)企业近半年财务报表。

18、创新平台产出的科技成果由企业转化的重大产业化项目,转化成果新增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择优给予实施转化企业500万元以内补助,主要用于项目设备购置。对产出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优秀新产品,给予产品销售额不超10%、100万元以内的补助。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省相关部门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且在秦创原总窗口落地;

(2)转化成果新增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经评定,择优按照新增年收入的2%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该笔资金主要用于项目设备购置;

(3)对产出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优秀新产品销售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经评定,给予产品销售额10%的一次性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材料】

(1)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如专利等知识产权);

(2)转化成果年度新增销售清单及发票;

(3)获国家、省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或入选《陕西省新产品推广应用目录》的证明材料;

(4)获国家、省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优秀新产品的销售清单、合同、发票及款项收款凭证。

19、对从事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的研发中试平台,按照平台当年签订对外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实际到位资金的30%(关联交易除外)给予奖励,每个平台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注册在秦创原总窗口内的从事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的研发中试平台;

(2)本政策依据平台与秦创原总窗口内企业签订的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给予奖励;

(3)符合条件的,每年可申报一次;

(4)以上奖励期限3年。

【申报材料】

(1)平台当年签订对外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

(2)实际到位资金的相关银行流水证明。

20、重大应急性共性技术攻关由财政负担全部科研经费。其他揭榜挂帅项目以企业自筹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为主,根据供需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核定揭榜挂帅项目科研经费总额,并按照不超过科研经费总额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补贴。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的“揭榜挂帅”项目分为两类。一类是技术攻关类项目,重点解决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应急性科技问题,以及企业提出的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难题或科研需求。另一类是成果转化类项目,重点推动已有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2)经省科技部门认定的项目,分两类进行补贴:

①重大应急性共性技术攻关由财政负担全部科研经费;

②根据供需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核定揭榜挂帅项目的科研经费总额,并按照不超过科研经费总额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3)本政策主要对揭榜挂帅项目的主要出资方进行补贴,技术攻关类项目补贴需求方,成果转化类项目补贴揭榜方。

【申报材料】

(1)科技部门认定的揭榜挂帅项目文件;

(2)供需双方技术(服务)合同。

(五)支持中央驻陕单位成果转化

21、推动中央驻陕单位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应用。支持中央驻陕单位自主孵化或合作创办新企业,在平台建设、土地划拨、税收优惠、资金支持、资质获取等方面给予倾斜。对中央驻陕单位科技成果出让方与创新创业企业受让方按持股比例获得分红的,按分红金额的2%给予出让方最高30万元一次性补贴,按分红金额的2%给予受让方最高50万元一次性补贴。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中央驻陕单位以及与中央驻陕单位合作创办的机构,且央资实际控股;

(2)按照以上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申报材料】

(1)公司章程;

(2)科技成果技术入股股权转让协议;

(3)股权分红协议书;

(4)股东分红的资金到账证明。

22、推动地方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围绕重点中央驻陕单位,鼓励优势民口企业积极参与中央驻陕单位科研生产配套。对民口企业获得国家条保资金、预研资金、科技经费、两维经费等支持的,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奖励。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获得国家条保资金、预研资金、科研资金、两维经费等支持的民口企业和承担军品总体和总机任务的,且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增幅在20%以上的民口企业;

(2)对获得国家相关经费支持的,按照获得资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参与承担军品总体和总机任务的民口企业,按研发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以上奖励期限3年。

【申报材料】

(1)获得国家相关经费的批复文件;

(2)民口企业承担军品总体和总机任务批复文件、合同。

三、加快企业创新发展

(六)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23、在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上,按上一年度新增研发投入的8%给予后补助奖励,对“专精特新”的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后补助奖励提高至10%,单个企业每年奖补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R&D投入达到500万元且R&D投入强度达到10%(含)的规上制造业企业奖补标准:R&D投入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R&D投入2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600万元;R&D投入500万元(含)至2亿元的,按5%,最高补助400万元。R&D投入达到500万元且R&D投入强度达到3%的规上企业奖补标准:按其R&D投入的2%,最高补助200万元。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纳入西安市统计部门研究与试验发展(以下简称R&D)投入统计调查范围,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规上企业;

(2)申请企业须建立R&D投入辅助账或专项账,且R&D投入符合统计和财务管理要求,如实归集企业内部R&D经费,申请补助奖励企业的R&D投入不得与关联公司重复核算;

(3)补助奖励年度新增纳入统计的规上企业不列入补助范围。补助奖励年度是指企业实际R&D投入年度,补助奖励资金在补助奖励年度次年组织申报;

(4)年度R&D投入达到500万元且R&D经费内部支出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以下简称R&D投入强度)达到10%(含)的规上制造业企业奖补标准:

①R&D投入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

②R&D投入2亿元(含)至5亿元的,一次性补助600万元;

③R&D投入500万元(含)至2亿元的,按5%,一次性最高补助400万元。

(5)年度R&D投入达到500万元且R&D投入强度达到3%的规上企业奖补标准:

按其R&D投入的2%,一次性最高补助200万元;

(6)以上奖励期限3年。

【申报材料】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或备案表;

(2)陕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证明。

24、对于上一年度作为牵头单位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实际获批中央财政经费,给予1:1无偿资助经费配套,最高支持1000万元。

【实施细则】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的子课题(任务)不纳入补助和奖励支持范围;

(2)项目获得国家立项批复后,按每年中央财政经费到账并由牵头承担单位实际使用金额,给予1:1无偿资助经费配套,每个项目奖励期限内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

(3)以上条款,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每家企业在秦创原总窗口只享受一次支持;

(4)以上奖励期限3年。

【申报材料】

(1)获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任务合同书、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

(3)中央财政资金到账凭证。

25、对于高校院所科研人员、海外留学人员持有重大技术发明和创新成果,组建企业实施产业化且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明确支持意见的,按照企业注册资本实际到位资金的20%予以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

【实施细则】

(1)本条款所指的高校院所科研人员是指高等院校、研究所在职、离职或办理停薪留职创业的科研人员;

(2)本条款所指的海外留学人员是指:

①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取得国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②获得国外永久居留权、入籍,且取得一定科技成果的人员。

(3)以上奖励期限3年。

【申报材料】

(1)高校院所科研人员须提供高校院所开具的工作背景证明;海外留学人员需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认证书或提供绿卡、永久居留证明或入籍证明;

(2)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企业实施重大技术发明和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的明确支持意见的证明文件;

(3)实缴注册资本到帐凭证、银行入账单。

26、对列入国家“专精特新”的企业每户奖励50万元。对企业技改、扩能、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参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的标准给予奖励。

【实施细则】

(1)本政策的企业技改、扩能、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需经新区认定;

(2)以上奖励期限3年。

【申报材料】

(1)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认定证明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计划书(可自行编写,主要包括产能设计、建设内容、投资计划等);

(3)企业技改、扩能、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清单、固定资产投资合同、项目支付凭证及发票;

(4)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7、对于半导体产业、智能终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生物医药产业、金融服务业、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按认定当年企业研发费用总额的30%择优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3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最高支持60万元。对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企业,除上述给予30%的研发费用总额补贴外,按照企业初次流片实际费用的50%予以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流片费用补贴最高5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最高支持100万元。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半导体产业、智能终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生物医药产业、金融服务业、软件信息服务业的规模以上企业,并按照国家统计制度上报研发投入经费进行数据统计;

(2)申请企业须建立研发经费投入辅助账或专项账,且研发经费投入需符合统计和财务管理要求,如实归集企业内部研发经费,申请补贴奖励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不得与关联公司重复核算;

(3)补贴奖励年度新增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企业不列入补助范围。补贴奖励年度是指企业实际研发经费投入年度,补贴奖励资金在补贴奖励年度次年申报。

【申报材料】

(1)研究开发活动相关资料:上年度各级政府部门立项安排的科技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文件;企业自行安排的研发项目和相关立项计划和依据;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研究的项目,提交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协议。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证明、结题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用户报告等;

(2)上年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企业近两年与主营业务相关知识产权授权证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证明企业为科技型企业的材料(提供其一即可);

(3)申请流片费用补贴的集成电路产品设计企业需提供初次流片服务的合同及发票。

(七)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企业落地发展

28、大力发展风投、创投、产投,出台促进行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 年),完善行业发展协同推进机制和扶持政策措施。培育壮大本土机构,吸引全国知名创投机构来陕投资、在陕落户。有效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杠杆放大功能,加快陕西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股权投资基金落地运营,撬动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科技、投创新。建立省市联动机制,推动设立一批天使投资基金。建立自主共享、集中统一的常态化路演平台,将专业孵化载体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纳入常态化路演服务体系。

29、坚持市场化、专业化发展方向,不断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标准化创业中心,为创业实体提供优质高效的“一站式”创业服务。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专业资本性聚集型、科技资源支撑型和高端人才引领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提高创新创业资源融通效率与质量。

(八)培育科技型企业

30、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上一次性给予 20万元奖励补贴,鼓励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在市、县给予配套奖励补贴。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2)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省、新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

【申报材料】

无。

31、对于成立2年内、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或成立5年内、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优秀雏鹰企业,经认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在秦创原总窗口从事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智能终端、电子元器件、新型显示、军民两用电子设备)、高端装备(地铁轻轨智轨、特种轨道车辆制造、智能电力装备、民用核产业)、临空高端制造(航空部附件、航空新材料、航空电子设备与无人机)、新能源新材料(地热能、生物质能、高性能复合材料、先进半导体材料)、生物医药(精准医疗、生物制剂、高端医疗器械、中医药、医药物流)等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

(2)经首次认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

企业上年度财务专项审计报告。

32、针对上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1亿元、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5%以上、成立不超过10年的科技企业;企业拥有独立知识产权,且申报年度累计知识产权授权不低于5件,或至少拥有1件授权发明专利;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含)。对于符合上述所列条件的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于首次入选科技部发布的瞪羚企业榜单的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支持30万元。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符合条件的瞪羚企业或首次入选科技部发布的瞪羚企业榜单的企业;

(2)对于符合条件的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于首次入选科技部发布的瞪羚企业榜单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在入选次年申报;

(3)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支持30万元。

【申报材料】

(1)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有效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3)首次入选科技部发布的瞪羚企业榜单的证明。

33、对于认定入库的独角兽种子企业、独角兽成长企业、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2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支持。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从事科技创新创业的独角兽企业,需经省、市或者新区认定。认定标准如下:

独角兽种子企业:成立5年以内、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估值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高速成长型创业企业。

独角兽成长企业:成立8年以内、获得两轮或两轮以上股权融资、国际国内知名风投参股、股权融资额占总股本20%以上且尚未上市,估值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企业。

独角兽企业:成立10年以内、获得过股权投资且尚未上市,估值超过10亿美元的高速成长型创业企业。

(2)企业获得突破性成长,按照独角兽企业认定标准可越级认定,按照就高原则,给予相应奖励。

【申报材料】

独角兽企业的认定文件。

(九)支持科技型总部企业发展

34、新落户的科技型总部企业两年内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奖励3500万元;在5-10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2500万元。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在秦创原总窗口从事科技产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算、营销推广和财务管理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分机构;

(2)经认定后,按相应标准给予一次性落地奖励;

(3)对于“一事一议”招商引进的企业,不再重复奖补。

【申报材料】

(1)科技型总部企业的认定证明文件;

(2)实缴注册资本。

35、科技型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世界500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中国500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中国制造业500强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科技型总部企业连续三年获评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的,再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同一企业同时入选多个榜单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区内科技型企业总部及分支机构;

(2)500强企业的确认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①“世界500强企业”参照上一年度《财富》杂志评选公布信息确认执行;

②“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参照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上年度公开信息确认执行;

③“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参照全国工商联上年度公开信息确认执行。

(3)依据总部企业的评定结果给予不同等级奖励:

①首次被评定为世界500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

②首次被评定为中国500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③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④首次被评定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4)总部企业连续三年获评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的,在以上奖励基础上,再一次性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

(5)同一企业同时入选多个榜单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奖励原则执行。

【申报材料】

企业近半年财务报表。

(十)鼓励企业进入资本市场

36、企业在上海、深圳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区内企业上市奖励分阶段拨付:对签署保荐财务顾问协议并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奖励100万元;报送证监局进行辅导备案,奖励300万元;对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完成向证监会报送申报材料,奖励400万元;完成在上海、深圳交易所上市,奖励200万元。由省外迁入的上市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在上海、深圳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科技型企业,对其分阶段给予奖励:

①签署保荐财务顾问协议并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②报送证监局进行辅导备案,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③对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完成向证监会报送申报材料,给予4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④完成在上海、深圳交易所上市,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⑤以上奖励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

(2)省外已在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主板上市的科技型企业迁入新区的,分别按照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申报材料】

(1)保荐财务顾问协议、股权结构证明材料、辅导备案登记确认书、辅导验收报告、行政许可受理书、过会上市批复文件、募集资金到账证明等对应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7、企业在香港联交所、纳斯达克、纽约证券交易所等主要境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000万元奖励,区内企业上市分阶段拨付:与中介服务机构签署相关上市服务合同,完成重组或报送证监会通过,奖励200万元;在境外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奖励500万元;完成上市,奖励300万元。

【实施细则】

(1)对区内科技型企业在香港联交所、纳斯达克、纽约证券交易所等主要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分阶段给予奖励:

①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签署相关上市服务合同,完成重组或报送证监会通过,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②企业在境外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并取得股票代码及登记号,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③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以上奖励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

【申报材料】

(1)中介服务机构向陕西省证监局提供的公司资产重组报告或辅导工作总结报告、通过陕西省证监局辅导并验收的证明文件、获中国证监会受理的证明文件、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明材料及募集资金注资于西咸新区的证明文件等对应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十一)科技企业税收奖补

38、支持科技型企业。自企业正常纳税年度起,前两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留成部分分段奖励,30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奖励50%;500万元-5000万元的部分奖励60%;50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奖励70%。后三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留成部分环比增量奖励,环比增量10%以内的部分,奖励增量的90%,环比增量10%(含)以上的部分,奖励增量的100%;同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留成部分环比增长20%(含)-50%的,再奖励留成部分上年基数部分的20%,环比增长50%(含)以上的,再奖励留成部分上年基数部分的30%。

【实施细则】

(1)产生税收的前两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西咸新区留成部分分段奖励,30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奖励50%;500万元-5000万元的部分奖励60%;50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奖励70%;

(2)后三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西咸新区留成部分环比增量奖励,环比增量10%以内的部分,奖励增量的90%,环比增量10%(含)以上的部分,奖励增量的100%;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西咸新区留成部分环比增长20%(含)-50%的,再奖励西咸新区留成部分上年基数部分的20%,环比增长50%(含)以上的,再奖励西咸新区留成部分上年基数部分的30%。

【申报材料】

申请年度及上年度企业纳税证明、个税缴纳证明。

39、各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0、为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积极性,对公司制或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或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四、加快科研机构及平台建设

(十二)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

41、对列入省级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计划的,一次性给予平台项目100万元启动资金。对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给予平台项目1000万元资金支持。对认定为国家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以内创新能力项目补助;对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给予5000万元的创新能力项目补助。对评估为优秀的创新平台,择优支持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给予500万元以内补助。

42、对新认定设在企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在认定后一年内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经费后补助,主要用于科研活动和设备购置。对综合考评结果为优秀、良好等次的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的专项经费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和陕西省级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授牌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经费后补助。

【实施细则】

参照《西安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市科发〔2019〕81号)执行。

【申报材料】

(1)重点实验室认定批复文件;

(2)实验室的综合考核评价证明文件;

(3)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计划方案。

43、对认定为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国家级服务型制造企业(项目、平台)、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相关资金支持的,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鼓励省级创新平台创建国家级创新平台。对新获批国家级创新平台,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年产值超过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以内补助,用于创新平台和产业化项目建设。对新获批的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建设期内每年给予200万元平台项目建设补助。根据国家级创新平台定期评估结果,对评估优秀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平台建设项目补助,对评估良好的给予一次性80万元平台建设项目补助。

【实施细则】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相关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励。其中:

(1)对认定为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国家级服务型制造企业(项目、平台)、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

(2)对认定为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

(3)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相关资金支持的,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申报材料】

(1)项目相关认定文件;

(2)创新平台评估证明文件;

(3)产值相关证明材料(规上企业出具国家统计数据相关财务状况报表、其他企业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十三)支持研发平台建设

44、支持龙头骨干企业作为需求主体、投资主体、管理主体和市场主体,联合高校共建新型研发平台,推动企业与高校有效对接。牵头企业在创新平台开展横向课题研发的,政府按照企业出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对新型研发平台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择优给予500万元以内补助。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先进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且在其所属行业综合排名居全国前20名、各省前10名或各副省级市前5名的行业龙头企业;

(2)企业设立新型研发平台,按照新型研发平台与高校全年横向课题支出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按照新型研发平台的创新能力(研发投入、人才队伍、购置设备),给予前一年度研发投入费用的20%且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4)以上奖补期限为3年,总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申报材料】

(1)新型研发平台的认定证明材料;

(2)在其所属行业内,综合排名居全国前20名、各省前10名或各副省级市前5名的行业龙头企业证明材料;

(3)新型研发平台与高校开展横向课题支出费用的专项审计;

(4)平台研发费用的支出明细及发票。

45、统筹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对批复建设的省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给予1000万元经费支持,建设期内,每年再给予一定经费支持。符合条件的省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

【实施细则】

参照《陕西省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运行工作指引》(陕科办发〔2021〕22号)相关办法执行。

【申报材料】

省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批复文件。

46、对独角兽企业与高校院所、投资机构等联合组建机制灵活的创新研究院、联合实验室等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奖励支持。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已认定的独角兽族企业,与各机构组建的创新研究院、联合实验室;

(2)机构注册成立后一年内,按照机构固定资产投资额(仪器设备、办公家具)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申报材料】

(1)被认定为独角兽族企业的证明材料;

(2)仪器设备、办公家具清单及购置发票。

47、高校院所围绕主导产业和新兴优势产业等重点领域,设立产业(技术)研究院(所),科研人员达到100人以上并投入运营,前3年每年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研发及运营经费扶持。为主导和新兴产业提供重要技术支撑或取得全球领先研究成果的,第4年至第5年每年可最高给予2000万元的研发及运营经费扶持。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在秦创原总窗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所);

(2)科研人员应为产业(技术)研究院(所)的正式职工,社保关系缴纳在秦创原总窗口,经费扶持期内相关科研人员需在职;

(3)产业(技术)研究院(所)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含)的,经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10%的标准给予研发经费扶持,且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产业(技术)研究院(所)按照前一年研发费用投入的20%给予运营经费扶持,且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5)产业(技术)研究院(所)按照前一年度科研人员规模给予运营经费支持:

①科研人员前一年度规模在100人以上至200人(含)之间,按照100万元给予运营经费扶持;

②科研人员前一年度规模在200人以上至500人(含)之间,按照200万元给予运营经费扶持;

③科研人员前一年度规模在500人以上至800人(含)之间,按照300万元给予运营经费扶持;

④科研人员前一年度规模在800人以上至1000人(含)之间,按照400万元给予运营经费扶持;

⑤科研人员前一年度规模在1000人以上,按照500万元给予运营经费扶持。

(6)为主导和新兴产业提供重要技术支撑或取得全球领先研究成果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所)成立的第4年至第5年每年可最高给予2000万元的研发及运营经费扶持。

【申报材料】

(1)近两年度企业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

(2)科研人员信息统计表及社保凭证;

(3)重要技术支撑或全球领先研究成果的鉴定证明材料。

五、加快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十四)支持科技金融机构发展

48、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差异化金融产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科技支行,依据相关规定给予风险补偿。

49、支持基金落地发展。对规模在1亿元(含)至5亿元的,按不超过基金规模的0.5%给予奖励;5亿元(含)至 10亿元的,按0.8%给予奖励;10亿元(含)之上的,按1%的比例,以超额累进制计算办法给予奖励。单支基金累计享受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奖励。对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资金规模达到1亿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不超过其投资资金规模0.5%的比例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

【实施细则】

(1)本办法所支持的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中外合作非法人制等形式设立,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等业务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

(2)落户奖励:综合考虑基金的能级和规模等因素,分类给予落户奖励。对规模在1亿元(含)至5亿元,按不超过基金规模的0.5%的比例给予奖励;5亿元(含)至10亿元的按0.8%给予奖励,10亿元(含)之上的按1%的比例以超额累进制计算办法给予奖励,单支基金累计享受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奖励。

上述奖励按以下进度给予分期兑付:在资金实际到位并实际投资后,按实际投资额占基金规模的比例先兑付奖励资金的40%;在投资收益开始产生后再给予兑现30%;基金全部实际退出或关闭时兑现剩余30%。

(3)对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于秦创原总窗口的资金规模达到1亿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不超过其投资资金规模0.5%的比例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

【申报材料】

(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证明;

(2)基金实缴资金和基金管理人实收资本到位证明;

(3)银行托管协议。

50、对创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硬科技企业的投资机构,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并给予10-30%的投资损失风险补偿。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投风投机构,即对实体企业实施股权投资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且资金托管账户设在区内;

(2)成立2年内以人工智能、航空航天、生物技术、光电芯片、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智能制造等为代表的高精尖科技企业;

(3)参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给予相应资金奖补;

(4)创业投资机构发生风险损失的,按照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创企业,最终回收的转让收入与退出前累计投入该企业的投资额之间的差额部分,按照以下比例给予补偿:

①投资损失大于500万的,按照不超过单户企业实际投资损失额的30%给予补偿;

②投资损失大于300万的,按照不超过单户企业实际投资损失额的20%给予补偿;

③投资损失大于100万的,按照不超过单户企业实际投资损失额的10%给予补偿;

④单个投资机构年度累计补偿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材料】

(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证明;

(2)投资协议及投资资金到位证明;

(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核实的项目退出或清算情况材料。

51、“设立创投风投机构排行榜”,经评估认定优秀的,给予奖励补贴。

52、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种子期企业进行天使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补偿,每个投资项目最高2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最高100万元。对投资在孵企业的投资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投资项目最高2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最高200万元。对投资雏鹰和瞪羚企业的投资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3%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投资项目最高3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最高300万元。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投风投机构,即对实体企业实施股权投资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且资金托管账户设在秦创原总窗口内,实缴资金达到5000万以上(含5000万元);

(2)若创投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企业形成实体产业(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并在市场销售),可按照当年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秦创原总窗口内的各类企业数量进行投资补偿:

①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种子期企业进行天使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补偿,每个投资项目最高2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最高100万元;

②对投资经认定的在孵企业的投资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投资项目最高2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最高200万元;

③对投资经认定的雏鹰和瞪羚企业、以及入选科技部瞪羚企业榜单的瞪羚企业的投资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3%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投资项目最高3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最高300万元。

【申报材料】

(1)中基协登记、备案证明;

(2)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

(3)创投机构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属合伙创投企业的还需提供合伙协议;

(4)在孵企业、雏鹰企业和瞪羚企业的认定证明文件。

53、对于为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企业、双软认证企业、上市及挂牌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等进行贷款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保险机构给予担保补贴,对单个企业年平均担保额或提供履约保证保险支持在5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不超过担保额或保险额2%的补贴;500-1000万元的(不含1000万元),给予不超过担保额1.5%的补贴;1000-2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担保额1%的补贴;2000万元以上的,补贴担保额按不超过2000万元的1%计算。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落地在秦创原总窗口且为区内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

(2)对单个企业年平均担保额或提供履约保证保险支持在5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给予担保额或保险额2%的补贴;

(3)对单个企业年平均担保额或提供履约保证保险支持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的,给予担保额1.5%的补贴;

(4)对单个企业年平均担保额或提供履约保证保险支持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不含)的,给予担保额1%的补贴;

(5)对单个企业年平均担保额或提供履约保证保险支持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2000万元的1%计算补贴资金。

【申报材料】

(1)担保对象的企业相关资质证明,如:高新技术企业、双软认证企业、上市及挂牌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等;

(2)担保机构的上年度财务报表、提供担保业务的专项审计报告。

54、鼓励融资租赁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服务,按其当年为企业提供的融资总额的0.5%给予补贴,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实施细则】

(1)本政策所称融资租赁机构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成审批备案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在秦创原总窗口设立法人主体或分支机构;

(2)融资总额计算口径为上述融资租赁机构为秦创原总窗口的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当年发生额,以当年签订的合同及到账凭证为准;

(3)按照当年提供融资总额的0.5%进行奖励,每家机构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材料】

(1)融资租赁机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融资租赁服务清单及服务合同;

(3)融资到位资金票据等证明材料;

(4)所服务科技企业的营业执照。

55、支持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对于企业当年较上年商业保理业务规模新增部分超过2亿元的,按照实际业务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实施细则】

(1)商业保理机构未被列入银保监系统、人民银行和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的异常名录,且在秦创原总窗口设立法人主体或分支机构;

(2)新增保理业务须提供当年有效的商业保理合同;

(3)新增业务部分按照1%进行奖励,且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材料】

(1)企业近两年的商业保理业务明细单以及签订的商业保理合同;

(2)近两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56、对经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或新引进的办理纳税登记的金融机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奖励。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法人机构,给予最高400万元的基础奖励;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最高增加200万元奖励;对产业带动和综合贡献特别重大的,可个案审定给予特别奖励。单个企业落户奖励金额一般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在秦创原总窗口区内注册、经营、纳税的各类金融业机构,包括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或许可备案的金融机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机构等);

(2)经评定,按照标准予以奖励。单个企业落户奖励金额一般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落户奖励资金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

(3)已享受“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的金融机构不在此条政策奖励范围内。

【申报材料】

(1)金融机构登记备案证明;

(2)实缴注册资本证明;

(3)金融机构获批的资质、奖励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7、融资担保机构向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担保余额的0.5%、1%、1.5%给予补贴,对单个担保公司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而形成的代偿损失,按照代偿额的10%进行风险补偿;对单个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补贴和风险补偿金额合计不超过400万元。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为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在秦创原总窗口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担保余额的0.5%、1%、1.5%给予补贴。对单个担保公司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融资担保机构为秦创原总窗口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而形成的代偿损失,按照代偿额的10%进行风险补偿;

(3)以上对单个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补贴和风险补偿金额合计不超过400万元;

(4)以上补贴期限3年。

【申报材料】

(1)担保机构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2)担保业务的专项审计报告(体现担保费率、年度担保余额、代偿资金到位证明等)。

(十五)支持知识产权机构服务

58、对国内外品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新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年专利申请代理量超过1000件的机构,择优给予每家最高300万元的奖励。以采购服务方式鼓励和支持服务机构围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开展知识产权相关服务。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且在秦创原总窗口设立法人主体或分支机构;

(2)对年代理秦创原总窗口企业专利申请量超过1000件的机构,按照年主营业务收入中服务秦创原总窗口企业份额的30%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3)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

(4)以上奖励期限3年。

【申报材料】

(1)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的证明;

(2)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专利代理合同、专利受理清单及对应的服务费用到账凭证。

59、对企业专利申请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专利授权每件最高奖励5万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获得商标、质量奖、名牌产品等称号每项最高奖励30万元。对企业开展的知识产权海外预警及维权、知识产权贯标、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分析,每项最高奖励50万元。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开展知识产权业务的科技型企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对企业当年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对申请PCT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每件给予2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欧美日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其它国外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3万元奖励,同一专利支持不超过3个国家,以上奖励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3)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授权公告日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内)件数超过500件,按照年主营业务收入的2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4)企业获得欧美日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其他国外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同一商标注册支持不超过3个国家,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

(5)企业获得国家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陕西省政府质量奖,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西安市政府质量奖,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企业先后获得不同等级政府质量奖的,给予差额奖励;

(6)企业获得陕西省名牌产品,每件奖励3万元,获得西安市名牌产品,每件奖励1万元,同一产品先后获得不同等级名牌产品的,给予差额奖励;

(7)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海外预警及维权、知识产权贯标、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分析等工作,按照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奖励,每项最高50万元。

【申报材料】

(1)专利受理通知书或专利授权证书;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发明专利代理服务的合同复印件、服务费到账凭证、上年度财务报表,服务对象的发明专利授权证书明细汇总表(专利名称、授权专利号等);

(3)申请项目(商标、质量奖、名牌产品)的认定证书或证明;

(4)申请项目(知识产权海外预警及维权、知识产权贯标、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分析)报告材料及其项目委托合同、项目财务支出凭证(发票和银行支出凭证)。

(十六)支持众创孵化机构发展

60、聚焦硬科技领域孵化载体,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独角兽园区”孵化链条建设。支持以PPP模式建设独角兽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对培育独角兽企业的各类载体平台,分别按每新增1家独角兽成长企业30万元、或种子企业10万元给予奖励支持。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的独角兽企业,认定标准如下:

①共性指标:

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年;进行过私募融资且尚未上市(只签订投资协议或投资意向资金未到账,不认定为进行过私募融资;投资方为原控股或实际控股人的,不认定为私募融资);从事高端制造、云计算、人工智能、生物科技等领域;在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领域,发展速度快、相对稀少的企业。

②个性指标:

独角兽种子企业:成立5年以内、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估值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高速成长型创业企业;

独角兽成长企业:成立8年以内、获得两轮或两轮以上股权融资、国际国内知名风投参股、股权融资额占总股本20%以上且尚未上市,估值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企业。

(2)按照以上标准每增加1家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每家机构累计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材料】

(1)独角兽企业的认定文件;

(2)独角兽企业与培育该企业的载体平台签订的入驻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61、对新认定的省级孵化器给予20-50万元后补助支持、省级众创空间给予不超过30万元后补助支持、示范众创空间给予50-100万元补贴;对新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给予50万元奖励;加强孵化载体绩效评估考核,对评估优秀的众创空间、孵化器给予10-30万元的补贴奖励。

【实施细则】

(1)申报对象须为政策申报当年经省级相关部门新认定的省级孵化器、省级众创空间、示范众创空间、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基地,并给予相应补贴;

(2)按照省科技主管部门对载体考评的结果,给予相应的资金补贴;

(3)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载体开展日常孵化服务及载体运营支出。

【申报材料】

(1)省级孵化器、省级众创空间、省级示范众创空间、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基地的认定证明文件;

(2)省级众创空间、省级孵化器绩效评估证明文件。

62、政府参与投资或发起设立的创业中心应对初创企业给予一定的房租减免,原则上三年后房租水平与市场持平并逐年提高,推动大学科技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创业中心更多依靠投资孵化企业和成果获取收益。鼓励支持风险投资机构参与创业中心运营。

63、对符合主导(支柱)产业方向,经中、省相关主管部门评定的众创空间类载体,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并可根据运营情况给予一定补贴。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符合秦创原总窗口主导支柱产业且在秦创原总窗口落地的众创空间类载体;

(2)经中、省认定备案的,按照其面积、项目成果、服务能力、吸纳就业等情况综合评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材料】

(1)众创空间类载体的评定证明材料;

(2)众创空间的运营情况、运营模式、服务模式及入驻企业情况统计。

64、经认定为国家级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的,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经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的,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重大项目择优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总额累计不高于500万元。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经认定的国家级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

(2)对新兴产业领域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重大项目,经评审,按照贷款两年利息总额的30%且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资金支持。

【申报材料】

(1)国家级技术中心、国家级研发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研发中心的认定文件;

(2)重大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申报书、申报单位项目合作协议、项目贷款合同;

(3)技术成果项目属生物医药领域的需提供完成临床前研究或已进入临床试验等有关证明。

(十七)支持技术转移转化机构

65、鼓励各技术转移机构联合建立技术转移联盟,择优给予不超过年度实际投入50%最高2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首次获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首次获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撮合技术成果交易转化的技术经理人机构,按实际技术交易金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支持50万元。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在秦创原总窗口内的技术转移机构,且为区内企业提供服务;

(2)经评定,对优秀的技术转移机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年度实际投入50%的工作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首次获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首次获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4)对撮合技术成果交易转化的技术经理人机构,可按每个技术交易项目(特指秦创原总窗口项目)实际履行金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或机构当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材料】

(1)获评国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评定证明;

(2)技术交易合同;

(3)技术转移服务委托代理合同;

(4)已交易项目的合法票据(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

66、建设国际技术转移机构。支持境外机构设立符合产业发展需求的技术转移机构,按服务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年营业收入的20%,给予技术转移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对于企业购买境外先进技术,经认定按照核定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研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按服务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年营业收入的20%,给予合作伙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实施细则】

(1)境外机构在秦创原总窗口设立符合本区域产业发展需求的技术转移机构,且为秦创原总窗口企业提供服务,按照其服务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年营业收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

(2)对于企业购买境外先进技术,经认定,按照核定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研机构通过秦创原总窗口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按服务总窗口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年营业收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申报材料】

(1)技术转移机构(包含境外机构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需提供:技术转移机构与买方或者卖方的技术交易服务协议、技术转移机构促成技术交易收取佣金时开具的发票及收款凭证;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2)购买境外先进技术的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科研机构,需提供:经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相关发票及付款凭证、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67、提升技术交易市场化服务。打造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技术交易网络平台”,实时发布科技成果、适宜技术目录和企业技术需求,促进技术交易对接,跟踪项目落地,每年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支持。

【实施细则】

(1)平台运营单位须在秦创原总窗口设立,且具备提供在线技术转移全流程服务能力和体系,包括技术需求征集分析、撮合对接、在线评估定价、在线技术合同签约、在线技术合同履行、项目落地成效跟踪与分析等;

(2)近两年每年已成功促成100项以上(含)且落地到秦创原总窗口的技术交易,且运营单位应向秦创原总窗口企业提供免费的技术交易服务;

(3)符合以上条件的技术交易网络平台运营单位可按每个技术交易项目实际履行金额的0.5%、单个项目最高5万元给予运营补助,当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材料】

(1)技术合同(首页、支付方式页、登记机构盖章页)、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2)交易发票、交易付(到)款凭证(作价入股形式的技术转让交易,须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变更材料);

(3)技术转移服务委托协议(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内设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的自有技术交易,须提供单位科技管理部门盖章的技术交易服务情况说明,其他技术转移机构须提供与买卖双方签订的三方协议或分别与买卖双方签订的两两委托协议)。

68、围绕科技条件平台支撑和保障能力建设,支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实验动物、自然科技资源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建设、维护、升级改造及共享服务;支持科技情报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建设科技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科学数据、科技信息检索与查新、科技情报分析挖掘、知识产权咨询、科技智库等开放共享服务。

69、建立科技服务产品目录。以创新券方式支持企业购买目录内机构提供的研发设计、技术转移、检测验证、知识产权、评估认证等专业化科技服务,按照企业实际购买专业服务金额的7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累计最高50万元。

【实施细则】

企业通过秦创原总窗口创新券购买的服务类别须为研发设计、技术转移、检测验证、知识产权、评估认证等专业化科技服务。

【申报材料】

(1)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2)企业购买相关科技服务的服务合同、服务发票。

70、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及企业等承办展会、成果对接会、讲座培训、专业交流等活动以及科技咨询等服务,按活动所发生实际费用(专家、场租、展位、特装、宣传等)情况,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实施细则】

(1)本政策适用于落地在秦创原总窗口的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及企业;

(2)申报单位需提前一个月向秦创原创新促进中心进行活动备案审定;

(3)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申报材料】

(1)活动资助类的需提供:

①总结报告(含活动时间、地点、主体概况以及效果等)及相应证明资料(活动方案、宣传资料、现场图片、媒体报道等);

②相关服务合同、费用发票及财务支出凭证;

③专项审计报告(申报单位承担多项活动的,应对多项活动合并审计)。

(2)科技咨询类的需提供:

科技咨询服务合同、费用发票及财务支出凭证。

来源:秦创原 ,本政策细则由秦创原创新促进中心负责解释